职业危害因素轻微,要不要《职业危害告知书》?

2025-04-23 20: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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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职业病危害因素有轻有重,可参考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危害可以做为附件,员工保留一份,这是很人性的做法,但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履行告之行为,但却没说进行书面还是口头告知。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签署告知书,要看劳动合同法如何规定的。

回答2:

【职业危害 告知义务】《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