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同业拆借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有什么运行特征?其经济意义如何? (1)我国同业拆借的基本原则 我国同业拆借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拆借市场运行的内在机理和中央银行对拆借市场的监管目标。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参与拆借的市场主体必须是金融机构法人,非金融机构和非法人的金融机构不得进入拆借市场。 ②拆借资金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并用于短期周转。严禁用拆.入资金弥补信贷资金缺口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更不允许把资金变相拆给企业长期使用或利用拆借资金搞证券投资或炒房地产、炒股票等。 ③科学、合理地确定拆借数额。 ④拆借利率由拆借双方协商议定。 ⑤拆借资金应自由流动,不受地区和系统的限制。 ⑥拆借双方要严格履约。 2)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运行特征 ①拆借期限较长。在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上,以日拆居多。此外,还有期限最短的半日期拆借。因此,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主要表现为头寸拆借市场。而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主要表现为同业借贷市场,拆借期限大多为1~3个月,最长的达到三年。据对1987~1990年全国各地拆借行情的统计,期限为60天的拆借占市场拆借总额的48.41%,而3天以下的拆借所占比重只有18%左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后,拆借期限长的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一个月以下的拆借额增长较快。尽管如此, 1996年全年l天期拆借额在拆借总额中的比重,也只有3%左右。 ②借资金用途不尽合理。规范意义的同业拆借对拆入方来说,具有“应急”性质,即拆入资金只能用于补充拆入方短期内的头寸不足。但我国的同业拆借却大多表现为“救穷”性质,不少金融机构利用拆借资金弥补贷款缺口,个别的甚至用来扩大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炒证券、期货和房地产,使货币市场资金流向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流向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从而扩大了投资规模,助长了经济运行中的投机活动。;还有的金融机构把资金拆给非金融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多为净拆出方,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多为净拆入方,长期依靠大量银行拆入资金来补充自身资金不足。上述情况,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之前表现得尤为明显。 ③拆借市场在很长时间内呈分割状态,系统化和地方化倾向严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基本上都按行政区划设置,而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和上级银行担心拆出资金会影响本地区或本系统的资金实力,因而多施加行政干预;限制资金外流,只准从外地或外系统拆入,不准从本地或本系统拆出,或准许多拆入少拆出。这种非市场化行为与市场的本质特征是相悖的,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同业拆借的规模和范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建立,意味着市场向统一化、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但由于该市场运作时间不长,市场不统一的问题仍很突出。 ④拆借方式基本上是单一的信用拆借,风险较大。在西方国家的同业拆借市场上,参与者都是具有良好信誉的金融机构,因而短期拆借一般不需要提供抵押或担保。不过,对期限较长的拆借,则要求拆入方提供商业票据、短期债券等流动性强的金融资产作为抵押或提供担保。而我国的同业拆借基本上都没有抵押或担保,加之金融机构自律能力不高,拆借市场又缺少必要的法律约束,因而违约现象较多,融资风险较大。 ⑤对计划金融的依附性较强。同业拆借市场的融资规模和活跃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银行信贷计划的松紧程度。当国家松动银根,银行信贷资金相对宽裕时,拆借市场的融资规模也明显上升。反之,当国家收紧信贷计划时,市场也由热变冷。这种情况,实际上是现行金融体制特征在拆借市场的具体体现。 (3)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经济意义 ①有利于用活金融机构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②有利于加强经济主体问的横向联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③有利于推进金融交易市场化的进程,深化金融改革。 ④利于商业银行实施流动性管理,促进其向商业化转轨。 ⑤有利于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由直接调控为主向间接调控为主转变。
有利于用活金融机构的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加强经济主体间的横向联系;有利于推进金融交易市场化进程;有利于商业银行实施流动性管理;有利于央行由直接调控为主转向间接调控为主。
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活动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自主性原则
同业拆借是一种信用行为,在进行拆借资金交易时,必须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自主成交的原则,维护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平等竞争的有序环境,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动。
偿还性原则
对拆出方来说,由于拆出的是本行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有一定期限限制,因此必须按期收回。对拆入方来说,拆入资金只是拥有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并不拥有长期使用的权利,也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因而必须到期如数偿还。
短期性原则
同业拆借的典型特征之一是期限短,属一种短期融资。从拆出方看,拆出的资金是银行的暂时闲置的资金,从数量和期限上都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其资金运用必须是短期的。就拆入方而言,向同业拆入资金主要是解决临时性储备不足的资金需要,如因清算联行汇差而出现的临时性头寸不足和头寸调度方面的突发性资金需求等。因此拆入方也应坚持拆入资金的短期性原则,一旦贷款收回或存款增加,就应立即归还这种借款。
特点:
1、一是融通资金的期限比较短,我国同业拆借资金的最长期限为4个月(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6条取消了对拆借期限不超过4个月的规定),因为同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金融机构短期、临时性资金需要;
2、同业拆借的参与者是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参与拆借的机构基本上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拆借市场交易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存放在该账户上的多余资金;
3、同业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拆借活动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市场准入条件较严格,金融机构主要以其信誉参与拆借活动。
4、利率相对较低。一般来说,同业拆借利率是以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为基准,再根据社会资金的松紧程度和供求关系由拆借双方自由议定的。由于拆借双方都是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其信誉比一般工商企业要高,拆借风险较小,加之拆借期限较短,因而利率水平较低。
经济意义 :
1、有利于用活金融机构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有利于加强经济主体问的横向联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有利于推进金融交易市场化的进程,深化金融改革。
4、利于商业银行实施流动性管理,促进其向商业化转轨。
5、有利于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由直接调控为主向间接调控为主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