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向韩国出口一批大豆,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150美元⼀公吨,允许10%的数量增减

2025-04-30 09:38:45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我方不能安全收汇。因为《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本案中的大豆可以允许增减5%,即100公吨,我方发货2100公吨,但总金额超过信用证规定,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会拒付。

回答2:

1. 按照信用证里面的短溢装条款百分比来定,一般是5%
2. 可能造成不符点的收费
3. 溢装的部分收不到金额
如果有数量有大约字样 则有10% 的区间。
总体收汇还是安全的

回答3:

不能,因为单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