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办理土地交易转让
1.营业税。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4.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生地变熟地后再办理交易转让。
1.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根据《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款。
3.企业所得税。
(三)变土地转让为转让股权。
1.营业税。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 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企业所得税。
4.契税。《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 514号)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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