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都是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一审民事案件,只有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而中级法院不属于基层法院,对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都应该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