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法律是口号,还是真家伙要看这部法律有没有法律效果。简单讲,我违法了,你能把我怎么滴。
纵观全部规定提到法律责任的只有四个条款,三十七条、四十条后半段直接说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和刑法规定处理。换句话说,家庭暴力,这个法管不了,客官还是请去其他法律菩萨那里去拜拜。
三十九、四十条前半段所谓的处分,显然只能机关自己做出来,做出什么处分决定,够不够成处分的标准,显然由各个机关用规章自己掌握,跟家暴受害者依然没什么关系。如果机关不制定相关规章,这个规定就是死的。因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纠正,即便行政机关制定了相关规章,这个规定还是死的,具体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三十八条虽然也是援引民事诉讼法规定,但因为人身保护令这玩意是新东西,所以还是有意义的,等于是多给了民事案件法官一个权利。
其实我看下来,整部法律就第四章有价值,其他章节的法律要么因为我上面讲的原因都是口号,要么就是原有法律的重复。我随便举个例子,第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进行监督。
那是不是意味着没这条,人民检察院就不用监督了?莫名其妙。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敢情没这部法律之前,人民法院不需要及时受理和审理的,可以拖一拖是吧?
总结下来:这部法律把水分甩掉,其实就一个人身保护令。插到民事诉讼法里面不可以吗?放到婚姻法里也行啊。偏不,就是要单独立个法。但条文不够多,实在不好看怎么办?注水。注成这个模样。
如此看待法律,我又怎么指望国家认认真真执行法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