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觉楼主的说法完全是一面之辞。
强奸案本来定罪量刑就比较困难,因为很难衡量女方究竟是“愿意或不愿意”,因为在那样的情况下,谁也不可能让女的说出来然后在录音留下证据。
从上面的情况看,起诉方(检察院)的证据应该是比较详实的,因为这个“未遂”已经到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了,应该可以叫做“清洁比较严重”,所以推定当时的抓扯程度比较激烈,而且给女方身上留下了明显的伤痕。而嫌疑人一方为了救人,有病乱投医,花了不少冤枉钱,还没能办成事儿,实在是为不相信法律公正而交的一笔昂贵的学费。其实,这些所谓的“中间人”是非常坏的,目的就是榨出你更多的钱,你想想,“强奸未遂”都闹到法院宣判了,他有什么能力帮你们呀!
傻到头了呀你们!!!!!!
色字头上一把刀,别老想女人心甘情愿地松开裤带,那可是有代价的哟!
拿钱搞好关系```
这件事没钱不太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