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1、农、林、牧、渔业:3至10%2、制造业:5至15%3、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至15%4、交通运输业:7至15%5、建筑业:8至20%6、饮食业:8至25%7、娱乐业:15至30%8、其他行业:10至30%具体幅度请咨询当地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