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第三条规定,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该《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该《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当在收获或出售时,按照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结转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根据上述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应该像固定资产一样,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消耗性生物资产以及公益性生物资产不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