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死亡证明的办理,需要根据公民死亡情况才可以判断在哪里开具的,对于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才可以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开具机构:
(一)在家中、养老机构、其他场所死亡者,由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或户口薄)、生前病史卡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开具《死亡证明》。
(二)在医疗机构内或来医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明》。
(三)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四)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明》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扩展资料:
特殊情况的死亡证明
1、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2、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死亡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死亡证明有些要找医疗机构开
在医院死亡就在医院开死亡证明。在家死亡就在派出所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