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高利贷担保人要承担以下的担保责任:
第一、超过法定利息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第二、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89条、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保证债务的履行: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支付利息的,不得违背国家关于贷款利率的限制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具体意见》6条、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否则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你作为债务人的担保人,你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按照约定只能由你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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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的危害
一、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目前,经营民间高利贷者大多注册担保公司。在其批上合法的外衣后,通过自己的手法进行运作。他们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两个方面,以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社向社会集资,通常年息在30%——60%。
第二,直接利用银行的钱。主要方式是伙同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借贷者的相关担保资料从银行贷款。而高利贷经营者放出去的贷款利息在年息60%——300%不等。根据国家个人之间借贷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很显然,民间高利贷的利率远远超出国家规定。加之,在利益驱动下,很多老百姓尤其是公务员的资金大量存入这些担保公司,而银行吸储就变得困难很多。
而企业借助高利贷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或用于经营,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流动性状况,掩盖了银行信贷资产的质量。而高利贷借款人在股票、期货市场的投机性行为,也会加剧资本市场的波动,带来潜在的金融风险。
二、加大企业经营负担。目前,制造业的利润普遍偏低,中小制造企业更低。家电企业只有3%——5%,服装企业5%——8%,而很多贸易型公司的利润更难保证。这些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时,由于难以从银行获取贷款,或者银行贷款周期过长,不得不向担保公司借贷。
这些企业在借贷时,不得不咬紧牙关承受高额利息。我们就以年息60%的最低高利贷来算,服装企业用贷来的100万生产,最多只能产生8万的利润,若该企业借款期为一个月,则需要付出5万的利息,借款3个月就需要付出15万的利息。
也就是说,借款企业必须能够保证在50天不到的时间还清本息才能持平,一旦还款期延长,则必将亏损,时间越长亏得越多,借得越多,亏得越多。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民间高利贷严重加大企业经营负担。
三、催生银行系统腐败。大多高利贷经营者与银行工作人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给银行工作人员送干股,有的给银行工作人员直接行贿,有的担保公司直接就是银行工作人员开的,只是他们会找个亲戚或朋友出任担保公司法人或股东。
在利益驱动下,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高利贷经营者进行紧密合作,有的帮助担保公司贷款,有的直接将钱先行带给担保公司。这样,我们可以看出,民间高利贷将在很大程度上催生银行系统腐败。
四、滋生司法系统犯罪。
五、催生公民犯罪。
六、激化社会矛盾。高利贷经营者的资金链极易断裂,出现经营者携款出逃现象,受此影响的是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容易危害社会经济和金融的稳定;中小企业如果因为高利贷而发生资金链断裂,出现经营者躲债出走现象,受影响的则是外来打工者的利益,
容易导致社会生活和秩序的不稳定;高利贷经营者在催讨贷款时,往往会采取语言威胁、干扰借款人工作、非法限制借款人人生自由等手段进行逼债,这样极易激发彼此的矛盾。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间高利贷在很大程度上激化社会矛盾。
参考资料来源1:新闻网-小老板为贪图便捷借高利贷 未还清遭绑架虐待
参考资料来源2: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高利贷担保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超过约定的和上述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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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下面,关于贷款担保人的知识内容。
1、贷款担保人的条件:
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2、担保方式:
抵押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质押担保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保证担保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抵押加保证
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借款担保人在被担保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会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要承担担保义务,对债务进行偿还,涉及到高利贷的,则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合理金额进行偿还;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扩展资料: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人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如何承担担保责任,须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方式与范围,如果是一般担保人,被担保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担保人要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是连带担保人,被担保人还不起或不予清偿债务时,担保人有直接的清偿责任。值得注意的事,对于高利贷担,超出了法定所支持的利率的部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担保人可以拒绝清偿。
担保在承担担保责任时,具体可以与高利贷一方协商,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第一,超过法定保护标准的利息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第二,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了规定: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