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进行询问时,如果没下拘留证,必须在二十四小时(一天)之内放人,否则就构成非法拘禁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公安机关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时间没有具体规定。第九十二条只是规定“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
同时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持续时间的规定只适用于
“不需要逮捕、拘留”没有被羁押的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被询问人未被羁押,只是“传唤”或者“拘传”,公安机关做刑事案件的询问,办案人员是不应该“48小时做不间断询问”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七条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关于“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并不受任何限制。
因此除因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撤消监视居住,任何时候公安机关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让被讯问人见律师。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