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厅是我国省级行政单位中负责社会治安的行政机构,在省和自治区中称“公安厅”,在直辖市中称“公安局”。本身的行政级别为“司局、地市级”,既平级于中央部委中的“司”,以及省级行政区的“地级市”。近几年来,随着中央对社会综合管理的重视,维持社会稳定的需要,多数公安厅(局)长都由上级党委常委兼任,比如由省委常委兼任公安厅长,市委常委兼任公安局长等。所以,由省委常委兼任的公安厅长是副省级,不进入省委常委会的公安厅长是正厅(地市)级。
南宋基本延用北宋的基本政治制度,地方行政分州、县两级,州上的“路”属监察区的性质,不开府,不履行实际的一级行政管理职责。而且宋代“官”与“职”分离,确实比较难准确的定义公安厅长相当于宋代的某个官职,只能大概类比为从五品(参照诸州刺史,殿前马、步虞候)
在明朝,相当于锦衣卫都指挥使。权力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