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我国是按劳分配原则。那为什么不规定,员工在完成上班时间工作任务后,少上一个小时班?提前就下班?
该公司《员工手册》中的这个规定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尽管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权利,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规章制度,但这些规章制度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而该公司的做法明显违背了这些规定。有空多看一些职场方面的文章吧,可以上六度伯乐网看看。
如果公司的规定,制定过程符合公平、民主、公开的原则,那这样的规定,是有效力的。只是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公司每个月扣除你的工资不能超过你应发工资的20%。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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