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仲裁的对象不同;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仲裁委员会不同;仲裁的效果不同。
1.解决争议范围不同。仲裁委员会在于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仲裁则在于解决劳动争议,如劳动合同争议、开除、除名、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纠纷。
2.适用法律不同。仲裁委员会主要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与财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劳动仲裁主要适用以劳动法为主的与劳动权利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劳动法规有政策性强的特点。
3.解决机构不同。只有直辖市、省会、设区的市才设立仲裁委员会,各地仲裁委员会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劳动仲裁由隶属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各级劳动部门都有自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且上下级之间有业务指导关系。
4.级别管辖不同。仲裁委员会不实行级别管辖,只要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解决,该仲裁委员会就取得管辖权,并排斥了其它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管辖。而劳动仲裁首先按企业的级别性质划分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然后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级别划分管辖的人民法院,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裁决的效力不同。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如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任何一方不服,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先裁后审的制度。
以上是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仲裁的最主要区别,此外还有如诉讼时效不同、仲裁庭的构成不同等区别。
仲裁委员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区别:法律依据不同、机构的名称和性质不同、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适用的原则和制度不同、时效不同。
法律分析
普通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区别:(一)法律依据不同。普通仲裁依据的是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依据的是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二)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普通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处理的其他争议。(三)适用的原则和制度不同。普通仲裁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劳动争议仲裁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普通仲裁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两审制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普通仲裁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即可提起仲裁。(四)时效不同。普通仲裁的时效一般是两年。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六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1、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组织,不具有行政性质,成员由律师、行为专家等专业人士级成,主要是处理大家都约定同意由同一个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民间经济纠纷。不是每一个地级市都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设立。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各地县级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下属部门,具有行政性质,主要解决各地的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各种劳动纠纷。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经济合同事宜的,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受理劳动争议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