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后备案逾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显然,文中没有特别指明事后备案逾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根据一般的法理原则,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