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14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于: 2006-08-03 13:48:30 有效日期:2006-09-27 送达公告 公 告
(2006)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14号
广州市花都新大华制衣有限公司、香港新华海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华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经济发展总公司、广州市花都新大华制衣有限公司、香港新华海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新华经济总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利息、复息共计港币9818558.15元,折合人民币10156316.55元及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复息;2、判令被告新大华制衣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借款及其利息、复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新华经济总公司、新华海外公司清理被告新大华制衣公司的财产以偿还上述第一项的借款及其利息;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定于2006年11月1日09:30分于本院第九调解室进行庭前证据交换,2006年11月8日10:00分于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广州市花都新大华制衣有限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被告香港新华海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