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六条,不得税前扣除项:
1、投资者的工资
2、企业从业人员超出规定的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
4、难以划分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5、工会经费2%、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1.5%超标准部分
6、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
7、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以外的不允许扣除
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下列支出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罚金;
4、各种赞助性支出;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