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镇政府设有婚姻登记处,在镇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即可。如没有,则需要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具体情形如下:
◆第一种情形:【以往常规情况】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按照这一规定和2016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实施以前的机构设置,一般都是到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包括离婚),绝大多数乡镇(街道)政府不设置婚姻登记机构。国家也没有要求乡镇(街道)政府必须设置婚姻登记机构。
◆第二种情形:【2016年新情况】
2016年2月1日起,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正式实施。其中第六条规定: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上述条款明文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这个规定是以前没有的,属于新规。因此,如果以前乡镇政府没有婚姻登记处,为了落实刚刚开始实施的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则需要新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