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2005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文学、法学、经济学、建筑学、管理学、农学和医学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为:由院(系)学位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复审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严格掌握授位标准,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对达到下列所有要求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 主干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四) 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必修公共外语课程成绩和大学外语四级成绩的综合分数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合格线(外语类专业另行规定)。
第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有关条款,曾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 因考试违规受到处分者。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七条 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学校经过复查证实的,撤销原授学位,责令收回学位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八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会议批准,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南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细则进行解释。
建筑学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