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
是的,你在部队评定残疾军人退役后,必须在30天内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安置办、优抚科报到,然后优抚科就会指定你到地方医院(一般就是民政局属下的荣军医院),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进行等级、资格再评定。
我因为参加自卫还击战受伤致残已经有30多年了,我所知道的就是当一个军人受伤致残,被评为残疾军人、并领取《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回到地方报到后,还要到民政局指定的医院进行再鉴定级别的,那是从2007年开始的。在此前那是没有的故事,尊敬还来不及哪!
原因有两个:
一是从2005年起我们残疾军人的抚恤金飞速增长;原来我的二等甲级在职时每年只有保健经50-200元一年(具体数据记不住了),就是离职在乡的每月抚恤金也就是50-200元(那也是一年年增长起来的),而2005年我的抚恤金有了7280一年。
二是军队内部对于不愿意离队的残疾军人越来越多(住房、待遇、安置等等原因导致不愿意离队,计划经济时期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军队不讲其与市场经济社会环境影响,就是为了甩掉累赘的也经常有评定高于标准的现象屡屡发生,甚至还有用钱购买的事件发生的。所以民政部就在发布《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同时加紧了对于当年退役残疾军人等级的再鉴定,除了再鉴定以外,还增加了在户籍所在地的公示环节,只有鉴定和公示没有异议的,那就是走完了地方民政局的认定程序。
事实上是有不少新的残疾军人降级,或者不予在评定(承认)的发生。另外你讲的军人残疾证那是没有的,我们所持有的是去年新焕发的《残疾军人证》。
军人办了退伍手续,但是因其它原因,没移交地方,这期间的工资由谁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