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付清工资,是合法的行为,并可要求在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内补偿二个月的工资,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如果不结工资,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