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营业执照要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所以个体工商户一个月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省级在本决定规定的起征点的,就需要交税。
办理所需资料: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
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经营场地证明;
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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