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刑法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2025-03-13 15: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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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国现代军事刑法的特点和一般情况 第一个特点,军队政法工作始终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开展的。这是我国军队刑事法制建设一个很显著的特点,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军队刑事路线、方针、政策,都是党制定的;二是在政法工作的具体业务上,也是实行党的绝对领导。 第二个特点,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制定了我军最早的军事刑法。这是我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事刑事立法的源头。由于我们人民军队是在旧式的雇佣军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和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诞生和成长起来的,所以军队带有很多旧式军队的色彩。党在创建人民军队的同时,也创建了完全新型的军事纪律、军事法律。重要的标志,如1927年首先制定的“三大纪律”,到1928年制定“六项规定”,后来成为“八项注意”,现在我们还用的就是“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从这时开始为标志,我们党开始制定了完全有别于一切旧式军队的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从那时开始到现在,已经走过了八十多年的历程。这里有几个比较重要的时间段,一个是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制定了《红军惩罚条例》,《红军惩罚条例》将军职罪分为两类,一类就是违反战斗纪律罪;另一类是违反一般的军纪罪。而后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制定了《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实际上就是军事法院组织法的前身。1933年制定了《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例》,1935年制定了《中国工农红军奖惩条例》。以后在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都陆续的相继的制定了很多军事刑法方面的规定。这些就是我军军事刑法建设的最早的雏形,它是和革命根据地的刑事法制建设相适应的,而且也批判的继承了一些中国古代历代王朝的有关规定,也吸收了一些著名的军事家,还有苏联红军治军方面的一些经验。所以,我们军队的刑事法制建设早在夺取全国政权以前,就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工作。总之,人民军队的刑事法律建设是在创建中建立的,在移植中发展的,在发展中逐步完善的。 第三个特点,新中国成立后军事刑事法制建设发展曲折。这个和国家的刑事法制建设相趋同,我们军队长期没有军事刑法。这个长期是什么概念呢?就是从1949年到1982年。33年无法可依,咱们国家是从1949年到1979年,30年没有刑法,军队是33年。那军队怎么办案呢?一个是靠内部文件,一个是靠习惯做法。内部文件主要有如下几个重要的规定:1950年6月,华东军区制定了《暂行军法条例》;1951年制定了《志愿军战时军法条例》,1951年5月,全军制定了统一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暂行军法条例(草案)》;1954年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刑法暂行条例(草案)》;195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刑法(草案)》。刚才我说的这些都是草案,没有一个经过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批准,但是这些草案在制定以后,都发到各级政法部门征求意见,实际上也是参照这些草案办的,就是这些草案和内定稿指导了中国的军事刑事法制建设33年。到了1979年8月,《刑法》公布施行以后,提出要制定军职罪,根据彭真同志的建议,军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这个条例在1981年6月1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正式成为国家的法律,从1982年的1月1日施行。这个《暂行条例》暂行了16年,从这开始,军队的司法审判有依据了。到了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刑法》,将《暂行条例》整体并入新《刑法》。要是从时间上可以做如下划分,无法可依33年——先独后合28年

回答2:

1、中国只有一部刑法,军事犯罪包含在其中。
2、军事法律是调整特点群体的法律规章,是我国法律的重要渊源。
刑法是调整刑事犯罪的法律。是全国性法律。换言之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国公民只要犯罪都要接受刑法调整的,军人也不例外。刑法第十章专门列出了《军人违反职责罪》,只是调整军人等人员,不能调整普通的公民,但是刑法前九章所有的法律都可以调整军人犯罪。比如说军人故意杀人也接受刑法的调整。
不光是《刑法》可以调整军人,全国的所有法律,只要军人涉及其调整的范围都可以调整,《婚姻法》、《民法》都可以调整军人。 3、据我所知,是没有军事刑法这么一个名词的,但是有军事法庭

回答3:

这当然是为了更好地维持军事机构的纪律性,什么都需要纪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虽然说军队纪律性较好,但是如果触犯了这也是有违军队统一和整体性的,军队毕竟是对国家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一个部分,不管怎么样都得重视,所以建立军事刑法法律制度,事关国家,人民,社会整个世界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