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园林招投标网看到一些园林大标,我想问的是这些大标是不是必须分标段,分标段有什么依据吗?

2024-12-05 04: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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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项目招标程序及标段划分情况说明
  一、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
  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当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确定招标方式以及划分标段等工作。
  1、确定招标方式
  对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国家计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的规定,国家计委确定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经批准,下列情形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标段的划分
  招标项目是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一般情况下,一个项目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但是,对于大型的项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将大大降低招标的竞争性,因为符合招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太少。这样就应当将招标项目划分成若干个标段分别进行招标。但也不能将标段划分得太小,太小的标段将失去对实力雄厚的潜在投标人的吸引力。如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一般可以将一个项目分解为单位工程及特殊专业工程分别招标,但不允许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标段的划分是招标活动中较为复杂的的一项工作,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招标项目的专业要求
  如果招标项目的几部分内容专业要求接近,则该项目可以考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如果该项目的几部分内容专业要求相距甚远,则应当考虑划分为不同的标段分别招标。如对于一个项目中的土建和设备安装两部分内容就应当分别招标。
  2)招标项目的管理要求
  有时一个项目的各部分内容相互之间干扰不大,方便招标人进行统一管理,这时就可以考虑对各部分内容分别进行招标。反之,如果各个独立的承包商之间的协调管理是十分困难的,则应当考虑将整个项目发包给一个承包商,由该承包商进行分包后统一进行协调管理。
  3)对工程投资的影响
  标段划分对工程投资也有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但直接影是由管理费的变化引起的。一个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招标,承包商需要进行分包,分包的价格在一般情况下不如直接发包的价格低;但一个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招标,有利于承包商的统一管理,人工、机械设备、临时设施等可以统一使用,又可能降低费用。因此,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工程各项工作的衔接
  在划分标段时还应当考虑到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时间和空间的衔接。应当避免产生平面或者立面的交接、工作责任的不清。如果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的衔接、交叉和配合少,责任清楚,则可考虑分别发包;反之,则应考虑将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发包给一个承包商,因为,此时由一个承包商进行协调管理容易做好衔接工作。
  二、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编制与发布
  招标公告是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发出的一种广泛的通告。招标公告的目的是使所有潜在的投标人都具有公平的投标竞争的机会。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进行传播。投标邀请书是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的参加投标的邀请。
  1、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内容
  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同样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2、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自2000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对强制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对招标公告发布的监督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
  2)对招标人的要求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3)对指定媒介的要求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调认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4)注意事项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1)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2)载明的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3)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4)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三、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开始之前或开始初期,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只有在资格预审中被认定为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才可以参加投标。如果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依照其规定。资格预审的目的是为了排除那些不合格的投标人,进而降低招标人的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资格预审的程序是:
  1、发布资格预审通告
  资格预审通告是指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参加资格预审的广泛邀请。就建设项目招标而言,可以考虑由招标人在一家全国或者国际发行的报刊和国务院为此目的指定的这类刊物上发表邀请资格预审的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交货期或者交工期;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以及发放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提交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评价申请书的时间表;资格预审文件送交地点、送交的份数以及使用的文字等。
  2、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后,招标人向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放或者出售资格审查文件。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基本资格审查和专业资格审查两部分。基本资格审查是指对申请人的合法地位和信誉等进行的审查,专业资格审查是对已经具备基本资格的申请人履行拟定招标采购项目能力的审查。
  3、对潜在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和评定
  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专业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施工经历,包括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
  (2)为承担本项目所配备的人员状况,包括管理人员和主要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3)为履行合同任务而配备的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等情况;
  (4)财务状况,包括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4、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四、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编制
  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资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的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是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机构编制发布的。它既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招标单位与将来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对整个招标工作乃至承发包双方都有约束力。建设工程招投标分为许多不同种类,每个种类招标文件编制内容及要求不尽相同。
  2、招标文件的发售与修改
  1)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文件一般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招标文件的价格一般等于编制、印刷这些招标文件的成本,招标活动中的其他费用(如发布招标公告等)不应打人该成本。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不论中标与否都不予退还。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2)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勘察现场与召开投标预备会
  1、勘察现场
  (1)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进行勘察现场的目的在于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信息。为便于投标人提出问题并得到解答,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的前1—2天。
  (2)投标人在勘察现场中如有疑问问题,应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但应给招标人留有解答时间。
  (3)招标人应向投标人介绍有关现场的以下情况: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施工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施工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施工现场气侯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现场环境,如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工程在施工现场中的位置或布置;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
  2、召开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提出的疑问问题,招标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答。
  (1)收到投标人提出的疑问问题后,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收到提出的疑问问题后,通过投标预备会进行解答,并以会议记录形式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召开投标预备会一般应注意:
  ①投标预备会的目的在于澄清招标文件中的疑问,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中所提出的疑问问题。投标预备会可安排在发出招标文件7日后28日内举行。
  ②投标预备会在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在预备会上对招标文件和现场情况作介绍或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问题,包括书面提出的和口头提出的询问。
  ③在投标预备会上还应对图纸进行交底和解释。
  ④投标预备会结束后,由招标人整理会议记录和解答内容,尽快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及解答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⑤所有参加投标预备会的投标人应签到登记,以证明出席投标预备会。
  ⑥不论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放的任何资料文件,还是投标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