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机动车辆停放应当遵守的规定。
本条包括两个意思。第一,在设有非机动车停放地点的地方,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各地都根据自己的管理规定设置非机动车停车点进行管理,如北京市就出台有《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其中规定,车站、医院、商场、展览馆、影剧馆、体育场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存车服务机构管理;居民小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委托牧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小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同时还规定,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足的地区,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道路范围内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并设置相应的标志。可见,政府是下了相当大的力量来解决非机动车的停车管理问题,目前在许多购物、餐饮、娱乐等场所周围都没有非机动车停车处,一般都有专人负责看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地将非机动车停放在此,这样即能保证非机动车的安全,又能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避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第二,在没有设置停放地点的地方,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目前在有些场所,特别是农贸市场、大超市附近,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造成交通堵塞的情况比较严重,因此本条对非机动车的停放作出规范非常必要。文明行车、文明停车是驾驶员个人修养、素质的再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我国非机动车驾驶人员众多,如果都能自觉遵守交通法,在停放非机动车时考虑到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方便,不仅会使自己周围的环境得到美化,使交通保持畅通,还会极大地促进全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