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责任,但不一定是全部。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学校在这类案件中如果有过错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也就是说,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必须不存在任何过失,而且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必须及时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
纵横法律网 秦红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