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立案过程中就刑事追缴判决能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份刑事判决里明确判决“未退缴的赃款187158元,继续追缴,返还给自诉人黄某”,判决生效后如果由自诉人黄某直接找被告人陈某追缴完全是不可能实现的。
且若不能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就没必要在刑事判决里确定,因此,自诉人黄某当然可以就刑事追缴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理应立案。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 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1、你要明确刑事案件中追缴款是什么款,是罚金还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民事赔偿款。
如果前者,刑庭移交到执行机构,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罚金。
如果后者,则由申请人,即原告申请。
这两者都需要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你好
既然是“追缴款”,那么说明不是判决给付当事人的款项;因此,当事人无权申请法院执行,而是由公检法办案机关依职权处理。
公安机关只有在执行扣押后才可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