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开招标后中标,而且双方已经正式签订合同,并在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故该建筑公司没有必要答应再另行订立一份补充协议。如果建筑公司同意那另当别论。
可以不答应。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不能答应发包人提出的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垫资:因是政府项目依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规定: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所以经公开招标后中标,并且施工合同备案。如若A垫资则是违反了第38条(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二个条件让利:发包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不得在未招投标前将任何项目许诺给任何一家建筑单位。建筑单位也不得与发包人签订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备案合同约定的任何条款。故两个条件都不能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