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疑问

2025-05-05 22: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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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暂停不是顺延,但暂停可导致顺延”
这句话怎么理解呢,我举个例子: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当招标人收到异议后,酌情做出答复。这里的答复和《条例》颁布之前的答复有所不同。之前,招标人的答复需要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但在《条例》中明确的内容是,招标人需酌情办理。意思就是说如果投标人提出的异议不具有普遍性,那么招标人只需对这个投标人作出答复即可,不用通知其他投标人,这样也不需要顺延开标日期。相反,如投标人的异议具有普遍性,需要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那么就要根据开标时间的规定顺延开标时间(如果时间够15日,那么也不需要顺延)。
2、关于答复,招标人异议不一定要做出令投标人满意的答复。换句话说只要在3日内答复即可。答复内容可以是:“XXX的异议已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收到,对于XXX问题不做解答。”
《条例》的颁布,在这个问题上明确了招标人的权利,可以有选择的进行答复。但同样也明确了异议的提出与质疑、投诉的关系。也就是说投标人该提出异议的时候没有提,过了时限。招标人有权不受理。
3、关于答复时限,我认为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处理方法参照“质疑的答复”。只要在3日内通知投标人,哪怕是:“XXX的异议已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收到,对于XXX问题,招标人正在考虑(理由可以随便写,但要合理),暂时不能答复(等等)”。总之就是回答就行了。所以我认为不会有这方面问题。
回答的够细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