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相关问题可以打12333咨询。12333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业务咨询、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社保账户查询等服务。
2、截至目前,全国部分城市城市开通了12333服务号码,其中80%以上设立了咨询服务机构。
扩展资料。
劳动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管理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涉外就业;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综合管理辖区内各类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依法行使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信访工作;负责劳动普法工作。
综合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承办劳动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电话是12333。国家劳动局即“中国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统一咨询服务号码为12333和12370,12333主要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业务咨询、投诉举报、社保账户查询等相关服务;12370主要是涉及公务员管理的业务政策咨询及公务员招考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2008.03.11)“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同时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挂牌,而其官方网站也于同日开始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 网网址:http://www.mohrss.gov.cn/
信访电话:(010)84201116
接待时间:星期一 上午8:00-11:30,下午1:00-4:30;星期二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西院办公楼东侧信访接待室
国家劳动局的电话12333。
12333主要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业务咨询、投诉举报、社保账户查询等相关服务。截至目前,全国部分城市城市开通了12333服务号码,其中80%以上设立了咨询服务机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OHRSS) 是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中国国家权力机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2008.03.11)“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审议通过组建,同时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3月31日正式挂牌,而其官方网站也于同日开始运行。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百度百科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
电 话:(010)84201114
北京劳动保障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
办公电话:010-51712333
政策咨询:010-63316602
业务咨询:12333
上班时间: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周末不对外办公)
公交路线:
1、乘坐公交14路、40路、59路、66路、102路、106路、603路、613路公交车到 太平街 站下步行680米左右。
2、乘坐公交828路、849路、849路快、943快、943路、943文安专线公交车到 永定门长途汽车站 下车步行710米。
3、乘坐公交53路、63路、72路、84路、122路、458路、485路、692路、741路、821路、958路、997路、特12内、特12外、特3路、运通102线公交车到 陶然亭公园南门 站下步行820米。
4、乘坐公交2路、7路、17路、20路、69路、71路、93路、203路夜班车、210路夜班车、504路、692路、707路、729路、826路、926路、986路、快速公交1线公交车到 永定门内 站下步行820米。
5、乘坐专30路公交车到 南纬路西口 站下步行930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二)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划;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管理政策;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华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四)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中央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政府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和工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政府、民间及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审查和处理国际劳工公约、建议书。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