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份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2025-02-25 19:01:1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五、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利用甲方工作条件和工作内容所产生的技术发明、创造、创新均为职务发明,相关的一切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
————————————————-这条对你有点不利,当然如果你没有什么发明什么的根本没什么影响的。
这协议只要你签字了的话那么就是有效的,觉得没什么问题的啊,这本来就是根本的义务的。如果其他的没什么问题的话那么就签吧。
八、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违约情况,要求乙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济赔偿不少于10000元,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这可以更改一下具体的数额或者更改下内容。

回答2:

总体讲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于培训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对竞业禁止的约定,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者有权拒绝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

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回答3:

五、知权产权归公司所有,但乙方有署名权。——这样较为合理,最好再约定乙方的奖励。

六、加上“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回答4:

你抽个时间拿到当地的劳动局去看一下,这样子比较保险一点

回答5:

只要公正了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