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是针对犯罪情节较或不适应入狱的人设立的,现在我国进行的刑罚制度改革,一种新的刑事处罚制度建立了——“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就是将犯罪情节效轻,危害较小,无重新犯罪的情节可能,能认罪服法且无恶极表现的罪犯放在社区实行社区矫正。这样服刑的矫正人员可以在不脱离社会、不离开家庭、不分离亲人亲情、不断隔友情的情况下完成自我的改过自新,这是刑法处罚制度的人性化、进步化改革。被称为不入高墙的服刑改造。
所以劳教制度已经完成了它的刑事处罚的历史使命了,可以退出了。它的历史性退出并不是“意味着犯罪的人,不受任何处罚,只是关押”。而是一种新型的刑罚制度取代了它的作用和地位。
劳教制度的废除,是不是意味着犯罪的人,不受任何处罚,只是关押。
叶赫那拉闻多解答;
一、劳动教养的起源;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基本照搬前苏联,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
二、劳动教养的对象;
1、1957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经过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
2、据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及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对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劳动教养的弊病;
1、行政机关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过长(三年或更长)不符号立法规定;
2、劳动教养正治气味浓重;
3、显失法度,一个人的行为,罪行轻微或不够刑事处分的,即使判刑可能处6个月内拘役,但可以三年劳动教养;
4、与治安处罚法、刑法冲突。
5、与‘依法治国"理论本违背。
综上所述,废除“劳动教养”(强劳)及“收容审查”,是法治国家要求,是依法治国理论的具体体现。是有利保障公民权利要求。
劳教并不进监狱,而是在劳教所,劳教制度,现在已经过时,完成历史使命,现在有治安处罚法,完全可以替代劳教制度,并且劳教制度有很多弊端,废除是必须的,必然的,犯罪的人,该受什么处罚,依然受什么处罚,和废除劳教制度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国家有治安处罚法和刑法,完全可以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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