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公司股东挪用公款1百万以上,涉嫌挪用资金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您好,“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包括: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不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果只是一般合伙公司的股东,可能更倾向于“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763/n493954/494322.html
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建议可以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