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出来的这个问题,我的作答如下:
司机在下班时,利用职务之便,置于公司制度而不顾,私自开公车办私事,发生了交通事故,其事故的后果和善后的赔偿,就产生了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
1.从以上所述,这次事故的发生,驾驶员对公司而言,他应该负全部责任。那么处理的依据,司机在接受公司应聘时,是否与公司签定了相关的安全行车条款,对于这种严重违法违规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的处理有约定的话,对驾驶员的行政和经济处罚就可酌情按照公司的制度和约定来进行了。
2.司机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将受到交警在事故现场的勘查结果,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车辆是公司所有,公司负连带责任。如果车子既有交强险,也有商业险的话,一切损失在接受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外,尚有巨额的赔款,将由公司垫付,以后公司有权可向驾驶员领导追偿。
最后,要说公司在这起交通事故的损失赔偿,公司也是受害者,只能负有管理不力的责任。如果是公司的驾驶员因车祸受伤,在保险之外,只能按照病假来处理了。
首先对对方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在按照责任来赔偿。公司没有责任的。
纵横法律网-凯曼-周雪峰律师
保险公司赔偿,如果赔不了,公司赔,然后找驾驶员追偿
不是职务行为,公司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