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年3月15号入职直到2011年11份才跟我签劳动合同,之间因公司为了应付劳动部门的审查让我们签了假...

2024-12-03 01: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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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关于你说的那个什么为了应付劳动部门的审查签了假的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是假的,但是在法律上,你们的这个劳动合同肯定是有效的,不可能说你们签合同的时候是假的意思表示这个合同的真假性就值得怀疑,如果你们公司说是假的劳动合同不予承认,那么想必是没有办法证明这个合同是假的(他总不可能在你们签合同的时候还录了音说明合同是假的吧!)所以,在你们的合同的约定,肯定是有效的,你看看你们合同中的有关你的工资的约定,如果有问题,当然是可以找劳动仲裁机构仲裁的。另外,如果要诉讼首先必须要经过仲裁机构的仲裁哦。

回答2:

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2楼正解。可以要求加班费

回答3:

可以的,你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4月至10月未签事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周六上班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也可以要求公司补发给你的。但是可能得通过仲裁程序,会搞僵双方关系的。

回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