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税发2005年9号文还执行吗

2015年国税发2005年9号文还执行吗
2025-02-23 17: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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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15年国税发2005年9号文已经不执行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在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也已经将《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扩展资料

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先将全年效益收入平均后再确定适用税率”的办法,与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中“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税款”的办法相比,虽然税率可能会下降或不下降(前者将全部应税收入分解为13次计算,后者将全部应税收入分解为12次计算)。

但是两种方法所用的计算公式的速算扣除数是不一样的,如果不考虑每月预缴税款的基本收入部分,因为这部分金额低,对应纳税额的影响不大,只考察年终效益收入的部分,前者只扣除了一次速算扣除数,而后者扣除了12次,这是最主要的原因。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

回答2:

2015年国税发2005年9号文已经不执行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在2017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也已经将《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扩展资料:

国税发[2005]9号文件位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规定。

在国家税务总局上可以了解2019最新的税收政策,也可以查询其他更多资料。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第一时间发布税务新闻和税收政策,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办税指南、涉税查询、纳税咨询等权威信息与服务。

效力‎层级不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低于税‎务部门规章,因‎此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能与‎税务部门规章抵‎触,也不能变相‎对税务部门规章‎做出修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回答3:

2015年国税发2005年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还在执行。

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

第二步: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点击搜索工具

第三步:在标题框内输入想找到的文件标题

回答4:

2015年国税发2005年9号文件还在执行中。

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

1、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7、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先将全年效益收入平均后再确定适用税率”的办法,与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中“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税款”的办法相比,虽然税率可能会下降或不下降(前者将全部应税收入分解为13次计算,后者将全部应税收入分解为12次计算)。

但是两种方法所用的计算公式的速算扣除数是不一样的,如果不考虑每月预缴税款的基本收入部分,因为这部分金额低,对应纳税额的影响不大,只考察年终效益收入的部分,前者只扣除了一次速算扣除数,而后者扣除了12次,这是最主要的原因。这个不利因素抵销了税率可能下降的有利因素,使总体税负上升。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回答5:

税收条文是否作废,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上查询
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全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