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本人辞职是无法满足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的。
员工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为非本人意愿离职,并且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者可满足条件。也可以是失业员工在有求职需要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之后进行就业培训,暂时未找到工作者也可以满足。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辞职没有失业金。非本人意愿失业(单位解雇)才能领取失业金
失业保险缴纳一年以上或者两次失业登记间隔一年以上,单位解雇并且办理失业备案的,本人可以离职60天内去社保局办理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
失业保险缴纳五年,可以领取13个月左右失业金
如果不符合上面领取条件,失业保险缴纳年限累计到下次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时一起计算
非本人辞职的情况失业的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