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赴华而来不及事先申请签证的,也可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签证: (1)中方临时决定邀请赴华参加交易会的; (2)应邀赴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3)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4)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工程抢修的; (5)应中方要求赴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6)应邀赴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7)应邀赴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8)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9)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10)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事先办妥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函电的。 目前,经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海口、三亚、青岛、威海、烟台。 请注意,可以申请口岸签证并不等于可以当然地获得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