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中合作准入的保险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具备保监会批准经营履约保证保险险种的批文,二级保险分公司经营的相关险种必须经一级分公司授权;具备较强的赔付能力,出险时能以优质的效率和服务进行理赔。总对总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由主办行发起并经光大银行总行审核准入,分行合作的保险公司由光大银行分行审核准入。
“总对总”模式是指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与汽车厂商签订协议,由经办行在全国范围内为借款人提供的购买汽车厂商生产或销售的一手乘用车贷款业务。业务合作涉及主办行和经办行。
“主办行”是指向汽车厂商提供金融服务的分支机构。
“经办行”是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分支机构。
光大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中国光大银行向购车人发放的用于其购买本人名下非营运用途一手乘用车的人民币贷款。乘用车是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一手汽车是指,在交通管理部门首次办理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辆,是由机动车生产厂家或厂家指定经销商直接销售的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