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期待权的法律意义
(1)属于人身性质的权利,不可抛弃或转让。
(2)继承开始前亦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
(3)当其归属发生争议时,可作为确认之诉的标的。
(4)享有该种权利的继承人可于继承开始时依法参加继承,不须另经确认。该种继承权本身尚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只有当法定的事实出现后,才能给继承人带来实际的遗产利益。
继承期待权: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它是不依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继承权,故又称之为“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该种继承权的享有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或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