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关爱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下列规定给付关爱年金:
关爱年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1%。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10%。
看第三条,年金是满74岁后,每年领取,既然身故了,就没有了,
红利按实际领取(红利不固定),然后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10%。
对于已经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应该是对自己的利益有了最基本的了解(保险计划书)!
业务员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在客户当时办理时就应该把退保及收益详细讲清楚了,不然属于违规误导客户的现象,要被其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
要你在什么寿险公司买的给付金额不一样!!~
那你买多大的保障就赔你多少钱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