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不同
窝藏罪的对象,是人、自然人。包庇罪的直接对象,是罪、自然人犯的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对象,是犯罪主体的犯罪所得。
二、做法不同:
常见的窝藏方式有:
(一)将犯罪分子藏匿在一定的场所,不影响其藏匿行为的性质,不影响其是否属于犯罪人或者被犯罪人占用。犯罪分子藏匿起来,不易被他人发现,特别是司法机关发现,从而达到逃避刑事处罚的目的。
(二)为犯罪分子提供财物、服装、食品和其他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逸过程中不致陷入生活中,更有利于犯罪分子的长期逃避。这是司法实践中帮助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的最常见的方法,同时也是隐藏行为。
(三)指导罪犯逃跑、跑向路线、方向等帮助罪犯逃跑的其他行为。
实际屏蔽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隐匿、毁灭物证、书证,制造虚假的证人证言的;
(二)编造虚假的被害人供述的;
(三)伪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
(四)责令、收买、威胁评估人员作出虚假的评估结论;
(五)伪造犯罪现场的;
(六)编辑、处理视听资料;
(七)向司法机关编造虚假证据,隐瞒、编造罪犯脱逃的路线、方向、地点,向司法机关递交“状书”等书面材料,故意编造事实,向犯罪分子申诉,诽谤被害人等,均属犯罪。倾向于保护罪犯不受法律制裁,因此他们也被认为是保护犯罪。。
采用任何方法,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或者难以分辨赃物性质的行为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处罚。
1、包庇罪处罚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四、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窝藏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行为的;窝藏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犯罪窝藏、销售赃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1997年《刑法》修改后,对于本罪的法定刑没有增加,但是1997年《刑法》对于几类特殊犯罪的赃物犯罪规定了新的罪名——洗钱罪,并且法定刑设定了两档,明显高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进行扩大,由三种罪名扩大为七种。《刑法修正案(六)》也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定刑增加了一档,使刑法体系中的财物犯罪各罪名的刑罚幅度相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包庇罪
百度百科-窝藏罪
百度百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对象不同
窝藏罪的对象,是人、自然人。包庇罪的直接对象,是罪、自然人犯的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对象,是犯罪主体的犯罪所得。
2、做法不同:
常见的窝藏方式有:
①把犯罪分子藏匿于一定的处所,至于处所是否为行为人所有或占有、使用对窝藏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通过藏匿,使犯罪分子不容易被其它人发现,特别是不被司法机关发现,从而达到逃避刑事处罚的目的。
②为犯罪分子提供钱财、衣物、食物及其它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过程中不为生活所困,更利于犯罪分子长期躲避,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除藏匿行为以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
③其它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为,如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践线和方向等。
实践中包庇的具体方式有:
①隐藏、毁灭物证、书证,制造虚伪的证人证言
②制造虚伪的被害人陈述;
③制造虚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④指使、收买、威胁鉴定人作虚伪的鉴定结论;
⑥伪造犯罪现场;
⑦剪辑、加工视听资料;
⑧另外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隐瞒或谎言编造犯罪分子逃跑的路线,方向及地点,以及向司法机关投递“恳求书”之类的书面材料,故意捏造事实,为犯罪分子鸣冤叫屈,对被害人污蔑诽谤等等,其意图都是包庇犯罪分子,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故而亦认定为包庇罪。
采用任何方法,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或者难以分辨赃物性质的行为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包庇罪案例:
被告人:曾X静,女,1973年3月8日、曾X夺,男,1951年12月26日同是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包庇罪于2008年5月22日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曾X静与金XX系夫妻,2007年金XX驾驶的车辆将一名过路的行人撞死后逃逸,回到家中和妻子曾X静说明了肇事的经过,被告人曾X静经过与丈夫协商,遂与丈夫于2007年12月一起带上了足够的钱和物逃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其父曾X夺的住处。被告人曾X夺在得知此事后,仍为其提供住处,帮助其藏匿。
2008年5月20日公安机关民警来到曾X夺住处抓捕金XX,当时是被告人曾X静开的门,见是警察,并看了他们的证件,然后把门关上,就跟其爱人说:“分局来人了,快走。”后其父迅速带着金XX来到家的后门,让金XX从后门跑。后警察进了屋里,将二人带到公安分局。
在本案中,被告人曾X静、曾X夺在主观上明知其金XX涉嫌犯罪,为逃避公安机关把金XX关押起来,就将金XX 藏于其父家中,并为其提供财物,没有让金XX去公安机关;当公安机关民警来到金XX 父住处抓捕时,二被告人又为金XX指示逃跑路线,帮助金XX逃走,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侵犯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追诉活动,完全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
因此,对被告人曾X静、曾x夺的行为应以窝藏罪论处。但考虑本案的二被告人对法律认识存在误区,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窝藏罪案例:
2009年8月份初,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崔伯路逃匿至淮南市,崔伯路找到曾在一起做生意的好朋友被告人胡凯杰,要求被告人胡凯杰帮忙租房,被告人胡凯杰明知道崔伯路是网上逃犯,仍为其联系租房事宜,帮助其逃匿。当月10日,崔伯路被抓获。
被告人胡凯杰庭审时说:“我太郁闷了,崔伯路和他老婆要租房子,我只是在路边的电线杆上看到租房广告,我就把广告扯下来交给崔伯路的,我让他联系,他手机没有电,就用我的手机联系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凯杰明知崔伯路是犯罪的人,仍为其逃匿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胡凯杰自愿认罪,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本案,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
赵祥平今年六十多岁,已退休在家。平日常去街道里的理发店洗头,久而久之与老板娘周洁云混熟了。2009年6月,周洁云在帮赵祥平洗头时,问他有辆旧的电动车要不要买。赵祥平看车后发现,车有九成新,只要500元,比市价便宜多了,于是他就买下了该车。2009年7月,还是在这家理发店内,赵祥平又以800元的价格收购了另一辆电动自行车。
原来理发店老板娘周洁云的朋友蒋如刚没有工作,平时就靠小偷小摸过日子。在周洁云的授意下,蒋如刚多次到附近一家公司车间楼梯口,采用掰龙头锁、工具撬锁的手法,窃取电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洁云、蒋如刚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洁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蒋如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而有些倒霉略显“无辜”的被告人赵祥平则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归还赃物。
承办法官指出,从本案的主观要件看,赵祥平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依然购买被盗电动车,有犯罪的故意。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普通市民对电动车价行情十分了解,2000元市价一辆新电动车以500元卖出,应该很容易分辨此车是被盗赃车无疑,可被告人却依然购买,帮助销赃,因此构成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包庇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窝藏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简单一点说吧,就是:1、这些行为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都是在为主要犯罪人开脱。2、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侵害的客体有差别,即侵害的对象、社会关系不同。3、被掩饰犯罪的主体有差别。具体地说:窝藏罪主要是指将社会人员犯罪主体的犯罪所得或对罪犯加以隐藏、掩饰,以逃避法律的追究,即被掩饰人的主体为普通人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般是指帮助因职务犯罪的主体而获得违法所得;包庇罪则是针对司法机关的追究犯罪行为而言,既可有掩饰犯罪的行为或伪证行为,又可有毁灭证据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
1、窝藏的对象,是人、自然人;
2、包庇的直接对象,是罪、自然人犯的罪..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对象,是犯罪所得。。犯罪主体的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