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罚金刑,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一般都是伴随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等这些主刑当中。但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本着既有利于犯罪人、又可以发挥教育惩罚作用的原则,也可以单独适用罚金刑。这是罚金刑的两种适用模式。
《刑法》规定的罚金原则: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刑法》规定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罚金型适用的犯罪如下:1、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有90多个条文,基本上都规定了罚金的独立或附加适用。2、财产犯罪。3、其他故意犯罪: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