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定被扶养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里所说的丧失劳动能力,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应根据赔偿权利人的年龄而定。
即然己经到了退休年龄去做这个签定依我看没有必要了吧丧失劳动能力工资跟正常人是一样的
退休,不等于丧失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