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要去税局做登记。
个体户的经营方式如下:
1、建筑经营,主要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2、交通运输经营,主要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3、商业经营,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4、饮食经营,主要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5、服务经营,主要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6、修理经营,主要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7、其他经营方式,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个体户转为企业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个体工商户与拟转企后企业属于同一登记机关不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转企后企业的投资者;
3、个体工商户有自己的名称;
4、个体工商户未处于被司法查封、工商部门立案查处且尚未结案情形;
5、经营场所不变;
6、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项目不增加;
7、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