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其所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否实现,主要依靠道义力量。调解实际上意味着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维护权利与权益方面相互妥协。如果双方都坚持全面保护己方的权利与权益,纠纷就不太可能通过调解而获得解决。
医疗纠纷的调解主要有三类,一种是行政调解,一种是人民调解,一种是法院调解。
1.行政调解: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医疗机构和患者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对医疗事故赔偿的和解协议。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2.人民调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一般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由医调委安排调解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将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解决;根据需要组织评鉴会或合议会对纠纷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调解员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调解原则,根据评鉴结果进行调解,签署调解协议;签署调解协议后,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3.法院调解: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对于行政调解以及人民调解,其签署的调解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但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而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的效力以及法院调解,都具备强制执行力。
一、医疗事故纠纷要去什么机构投诉?
1、双方协商解决(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向当地卫生行政机构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机构帮助调解解决
3、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直接就赔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对卫生行政机构的处理结果不服的,也可以提起卫生行政诉讼)
以上三种手段均可采取,但不管哪种方法,都最好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的鉴定是由各地的医学会组织进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医学会提出申请,当事人在提交相关材料后,医学会应该在45日内组织鉴定并得出鉴定结论.这就是采取下一步行动的依据,当然,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鉴定,但不能对鉴定委员会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