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您们好!我在2003年4月与一外企签了劳动合同,回来又签了3次...

2025-04-25 15: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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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个经济补偿跟你的工龄有关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2:

虽然你从2003年4月就与外企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如果你在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只有2009年4 月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那么,2012年4月合同到期后。公司可以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但需要向你支付4.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回答3:

如果是终止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开始计算的。你的情况可以获得:四个半月工资的补偿金的。

回答4: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