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厂上班6年多,发生工伤,工伤鉴定为9级,现工厂终止合同,想请问一下,能拿到多少补助金及赔偿

2025-05-06 05: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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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问题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现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2011年1月1日前认定为工伤的是8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为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你受伤前平均工资是2400元以上
  计算:2400元以上X9=21600元(2011年1月1日前认定为工伤的为19200元)
  劳动合同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你所说的标准不是四川省的标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10个月。2010年乐山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88.75元(2011年的尚未公布)
  计算:1988.75X(6+10)=31820元

  问题2:
  这个问题其实我上面已经回答了,本人工资是你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就是你伤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合计数除以12得到的平均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这个本人工资不能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988.75X60%)

  问题3:
  “现工厂终止合同”是合同到期终止,还是合同未到期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是前者,单位不再续签,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就是你说的“一年工龄赔付一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是,按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你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如果是后者,属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则根据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单位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

  问题4:
  如果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社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问题5:
  如果单位不存在克扣、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就没有其他赔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