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病假工资=本人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月制度工作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即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单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应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另需注意,计算病事假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应包括在内。
误工费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提供银行代发工资的记录即可。
有实际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